【大纪元2013年10月16日讯】申诉人:李小岩 男 汉族 现年 67岁 住址:新疆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和庄村三组 电话 13579473980
被申诉人:冯克斌 男 汉族 现年58岁 个体加工户 住址:新疆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和庄村三组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申诉人:李小岩对呼图壁县人民法院(1990)呼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和昌吉州中院(1990)昌中民上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和自治区高院(2001)新民监字第3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不服,提出申诉,望上级领导、人民法院能主持正义,为民做主,纠正这一错案,给法律一个公正,给申诉人一个明白。
申诉请求:
1. 请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民监字第3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将此发回昌吉中院重审。
2. 请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起诉费、上诉费、再审申请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 与理由:
一. 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 1990年3月,申诉人李小岩起诉被申诉人冯克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被申诉人冯克斌诉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财产损害赔偿要求无理不予支持;原告在1985年2月1日以后修建的住房在本判决生效日起20日内搬迁",申诉人接到判决后不服上诉昌吉中院,昌吉中院审理后形成(1990)昌吉法院民上字第1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8月7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人的再审请求。
2. 被申诉人冯克斌在一审中已供认:"堆放垃圾确有其事,但这堵墙内外等地原经队上规定属我使用"。申诉人依据法律和被申诉人供认的以上两个事实认为:1我的起诉是成立的、合法的,理应得到法律支持;2本案申诉人认为1980年自己在建房时,该地由生产队已划拨给自己,被申诉人认为1985年自己在购买加工厂时,生产队又将该地卖给加工厂,这是双方都供认的事实。
3. 作为人民法院,这违反法律规定:隐瞒被申诉人自己堆放垃圾确有其事的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有关规定。
4. 申诉人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土地在人民政府没有做出处理前,人民法院就执行审理的做法是违法的。
5. 申诉人认为本案中,被申诉人供认在原告院墙处"堆放垃圾确有其事",人民法院违反双方当事人的自认原则,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求 不予审理这更是违法的。
二. 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但在协议签订之前,原告李小岩经队上许可已经占用了一部份土地"并盖有房屋经营压面加工,法院这一认定是 错误的,其真实事实是,申诉人李小岩1980年经原生产队同意在双方现争议的土地上修建了住房是合情合理的、合法有效的,属其个人合法财产,应受法律的保护。法院认定的"原告李小岩经队上许可已经占用了一部份土地"全是被申诉人在胡说八道,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都是村民,队上划给申诉人的土地申诉人是占用的,划给被申诉人是合法的,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1980年队上规划给申诉人的土地是合法有效地,申诉人根本没有"已经占用了一部份土地"。请法院给出申诉人"原告李小岩经队上许可已经占用了一部份土地"的书面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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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 http://epochtimes.com/gb/13/10/16/n3987875.htm投书-霸占宅基地-强拆我家园-上访20多年无果.html 美东时间: 2013-10-16 02:43: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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