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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17日讯】家住杭州市望江门外直街213号的李永鑫老先生今年已85岁。为了不公平的退休待遇,他按照共产党的"正常信访"的途径,十多年来已经向原单位和省、市政府及纪委、人大、检察院(控告官员们不作为和渎职)上访了数百次,腿都要快跑断了。但是,这位耄耋老人如今仍步履蹒跚地在信访盘陀路上艰难地跋涉。经好心人指点,李永鑫老人决定到北京寻"青天",向习近平和李克强讨公道。
响应国家号召,丢了饭碗又被劳教
李永鑫于1956年6月参加工作,在杭州市人民委员会(即杭州市政府)房地产管理处任特种班班长,是科室人员(行政二十级),由处财务发放每月工资。1958年李永鑫曾被评为杭州市劳动模范。1960年市房管处召开"精兵简政"动员大会,动员干部职工自己找出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劳动模范,李永鑫带头写了报告,要求自找出路,经市房地产管理处党总支副书记赵银樵同意后,李永鑫离开了工作岗位,去自谋生路。他是电工出身的,所以离开单位后主要是给其他单位安装电灯(那时私人很少用电)。报告交上去时,赵银樵说对李永鑫说:"手续要大家一起办,办好后再通知你。"但年底李永鑫去拿手续时,手续竟然未办,于是李永鑫与赵发生口角,心胸狭窄的赵银樵便利用权力公报私仇,说李永鑫擅离岗位"柯黄鱼","非法进行地下包工安装电灯",与公安局串通,于1961年将他抓捕并劳教三年。劳教期满后,李永鑫就成了"四类分子",又受到多次迫害。1983年5月24日,浙江省委出台了《关于做好"文化大革命"前冤假错案复查工作的意见》,即省委(1983)19号文件,对以往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平反。(1983)19号文件规定,对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原则上由原处理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上一级归口单位或本人现在所在地的县以上党委负责。"李永鑫原来是杭州市政府房地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因此他多次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杭州市市委、市政府申诉,要求平反昭雪。
李代桃僵的葫芦案
1986年6月,杭州市公安局作出了公保【86】34号《关于撤销对李永鑫劳动教养处理的批复》,决定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李永鑫进行落实政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劳动人事处给他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还有王锡昶、俞守正等人。当时,由市房管局劳动人事处邵增泉处长、组织处施永兴处长和杭州市第二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市住宅二公司)经理召集李永鑫与王锡昶、俞守正等召开了六人座谈会,因市住宅二公司欠市房地产管理局十万元钱未能讨回,房管局决定他们三人的工资及医药费报销由向市住宅二公司讨回十万元欠款中开支,欠款支尽再回局里领工资、报医药费,每年年底由市住宅二公司向房管局财务申报。当时李永鑫等并未到退休年龄,他们怕以后留下麻烦,不同意这个由市住宅二公司代发工资的方案,但市房管局因把本来属于李永鑫等的用人指标开了后门,又为了让他们为它向市住宅二公司讨债,所以在1987后5月11日开了一次党委会议,通过了一个《关于原房地产管理处(局)工程队李永兴等三同志的有关落实政策所需费用的通知》,称他们三人落实政策所需的费用在杭房劳(86)20号文"拨款十万元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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