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3年10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穆清综合报导)近日,中国周刊报导称,在中共体制内工作了33年后的长沙市人大党组副书记刘耘选择了离职。原因是有一次时任长沙大学党委书记的刘耘与另一位大学校长一起赴德国参加一场研讨会,这位校长无意间说出的一句话触动到他的心灵:按德国标准,我们都是罪犯。
中国周刊是中共共青团中央主管的综合性新闻杂志,10月10日,这本周刊发表题为《一个官员的隐忧》的文章。其中一段文字引发了网络关注: 有一次,时任长沙大学党委书记的刘耘与另一位大学校长一起赴德国参加一场研讨会。这位校长无意间说出的一句话让他印象深刻:按德国标准,我们都是罪犯。刘耘仔细一想,的确是这么回事。即便不按德国标准,以中纪委的规定衡量,很多人也都构成了职务犯罪。
刘耘举例子说,"比方做学科建设,你要跑项目,跑课题。你不跑行吗?不跑绝对不行的。你跑的话,空手跑行吗?也肯定不行啊。如果没有人搞你,就没事;如果他要搞你的话,就可以说你是行贿啊。"刘耘说,"为什么我后来感到没安全感了呢,就这个问题啊,制度是个陷阱。"而这种制度陷阱,在刘耘看来,普遍存在于官场之中。
网络评论,现在看待一个干部的标准主要是看重其"公关"、"交际"能力,说白了就是看其跑"部"进"厅"、请客送礼、搞接待的能力。用刘耘的话来说,就是不跑不送几乎无法在体制内生存,逆淘汰的力量"基本上是无法抗拒的"。原因很简单:"你不送礼不进这个圈子,不要说往上走,你要呆住都很难。因为你这个位置如果好的话,怎么会让你这样一个人老在这儿呆着呢?"
显而易见,刘耘所说的职务犯罪指的就是"官员的行贿和受贿"。
德国受贿罪量刑标准
网络作家马得清参阅有关资料表示,德国受贿罪量刑标准大致为:在德国刑法典中,对受贿罪以是否"枉法"为标准分为索贿、接受利益两种,相对应,对行贿罪也分为行贿与给予利益两种。接受利益,是指公务员或对公务员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员、法官、仲裁员,针对履行其职务行为而为自己或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的情形,这里指的是正当履行其职务义务或裁判义务;索贿是指公务员或对公务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员、法官、仲裁员,以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因而违反其职务(裁判)义务的职务(裁判)行为作为回报,从而为自己或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的情形,这里必须要有"枉法"的意图、行为与后果。
同时,法典规定,未遂也要受到处罚。其次,对于没有"枉法"情节的行贿和受贿,德国刑法典的处罚幅度是相同的,不存在轻重之别。但对法官、仲裁员的量刑要比公务员重。
根据《刑法典》第331条、333条,法官、仲裁员受贿要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而公务员则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对有"枉法"情节的贿赂犯罪,量刑则要复杂得多:公务员要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法官或仲裁员则在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内量刑,情节较轻的,在6个月以上5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在有"枉法"情节的贿赂犯罪中,对公务员的行贿和受贿处罚最高刑均为5年,起点刑及情节较轻的量刑上,受贿者的量刑略高于行贿者;对法官、仲裁员的贿赂犯罪,受贿者的处罚要比行贿者重得多,法官或仲裁员在10年以下量刑,而行贿者在5年以下量刑。除了基本刑之外,德国《刑法典》在第355条还规定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果犯罪人存在特别严重的情形,则可最高量刑到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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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 http://epochtimes.com/gb/13/10/15/n3986497.htm一中共官员隐忧-按德国标准我们都是罪犯.html 美东时间: 2013-10-14 12:27: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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